我馆藏品管理部承担着征集收藏、科学管理和妥善保护藏品的重要任务。保管工作要求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为使藏品得到妥善的保护管理和充分合理的利用,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上,结合我馆实际,重新修订《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保管工作制度》。本制度从二〇二二年二月一日试行。
一、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馆藏品征集工作实际情况,为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机构
第四条 由馆长、副馆长、馆长助理,财务部门、藏品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馆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审批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及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讨论决定单件或每批次5万元以上(含5万元)藏品征集议案。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并实施日常藏品征集计划,组织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六条 设立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负责珍贵藏品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藏品的不同性质与类别,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专家,以确保藏品征集工作精确、稳妥运行。
第三章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求
第七条 藏品征集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熟悉本馆藏品情况,掌握藏品征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能够处理日常征集事务。
第八条 凡提出征集意向的藏品征集工作人员,需提交征集议案、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鉴定、草拟征集合同,配合藏品管理部门完成藏品拨库入库手续,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集中支付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九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藏品等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均在征集之列。从现有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第五章 藏品征集工作方式
第十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征集藏品。
第六章 藏品征集计划
第十一条 非特殊情况,每年年底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馆的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和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制订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相应的文物征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如非特殊需要,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集中召开一次文物征集会议,专题研究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事项。凡有征集意向的征集人,须提前递交藏品征集书面申请及藏品清单(包括名称、质地、时代、用途、尺寸、数量、价格等)与图片给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备开会讨论。未准备充分者,征集议题将顺延至下月讨论。遇有重大、特殊、紧急征集事项,具体藏品征集负责人还应提交阐述重要性缘由的书面报告,呈交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酌情考虑是否需要增开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如遇否决,征集议题将顺延至下月讨论。
第七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凡需购买的藏品在报批时要按以下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藏品,必须有“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两名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藏品,必须有“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三名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单件或每批次在50万元以上的藏品,必须有“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四名以上入库专家的鉴定和评估意见。专家意见包括拟购藏品的真伪、收藏价值和参考价格等。征集购买藏品的审批工作实行专家鉴定一票否决制度。专家意见和审批研究过程等要有文字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对所征集的藏品要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具体要求:①在征集调查时,由物主写成书面材料或由征集人当场记录,并请物主签名确认;②记录要实事求是,要经过核实,不能道听途说或主观编造;③准确记录初步鉴定意见及藏品的价值评估;④要注意记录有关的人物、事件和情节等材料;⑤用不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并及时录入电脑;⑥必须附上有关照片、拓片或绘图。
第十五条 所征集的藏品必须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不准在私人手上存放保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拨库手续。
第十六条 所征集的藏品在总帐登记时,征集人员必须将有关的原始资料和鉴定意见表等移交给总帐保管员存档。
第八章 藏品征集经费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审批权限为: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管该项目征集的副馆长审批;单件或每批次在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主管该项目征集的副馆长审核,馆长审批;单件或每批次超过50万元的,必须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有关审批决定由藏品征集小组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文物征集会议纪要。
第九章 藏品征集经费支付
第十八条 藏品征集经费在使用之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二十条 从文物商店或拍卖行等企业、事业和团体单位购买或有偿调拨、移交、价拨的藏品,对方需开具完税发票。
第二十一条 从民间私人手中收购藏品,卖主须填写收款收据,并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资料,本馆财务部门据此开具收购发票。
第二十二条 所征集回馆的藏品须登帐拨库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报销单据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审批权限人签名,并附有藏品拨库单、合同、专家鉴定意见表、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收款凭据等材料。
第十章 藏品征集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为了使藏品征集工作组成员尽快熟悉掌握本馆藏品征集工作的基本程序,熟练处理日常征集事务,特制定藏品征集工作流程表,以供日常藏品征集工作之用。
采集藏品征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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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征集组成员讨论商定征集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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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专家鉴定,并出具专家鉴定意见与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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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藏品征集工作组提交征集意向书面申请、文物清单(名称、数量、质地、时代、尺寸、报价)、图片及专家鉴定意见与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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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与相关藏品征集工作组成员组成的文物征集会议,议定征集与否及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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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向通过后,完成《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专家鉴定意见表》、《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审批表》,《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清单》,方可与卖方或藏家拟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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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5个工作日内,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征集人员须向总账提交《合同》、《征集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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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人凭《合同》原件、发票、《拨库清单》及《征集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给财务,完成财政支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 收藏单位可以通过接受捐赠方式获取文物的规定,现根据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接受文物捐赠工作流程表》。
获取文物捐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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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捐赠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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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专家鉴定并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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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文物征集会,议定接受捐赠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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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接受捐赠的文物,如有需要,给与捐赠者的捐赠补偿费应不超过专家估价的10%(含奖金、展览、宣传、出版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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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审批表》、《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捐赠清单》后,与捐赠者拟定捐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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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文物入库5个工作日内,总账、征集人员与库房管理员共同办理移交、拨库手续。征集人员须向总账提交《合同》、《捐赠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原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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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人凭《合同》原件、《拨库清单》、及《捐赠清单》、《审批表》、《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给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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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捐赠人出具《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接受捐赠收据》,如有需要,颁发捐赠或收藏证书
第十一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征集人员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借博物馆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征集文物,违者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
附件:
1.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2.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
4. 文物鉴定专家费支付标准
附件:
一、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大来
副组长:龚青
成员:叶慧勇 陈富春 陈守章
注:文物征集会议召开时需相关征集人员列席会议,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会人数达60%以上的文物征集会议方可生效。
二、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王燕
副主任:万强 蒋洪刚 张怡
三、文物鉴定专家费支付标准
根据《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要求,凡我馆计划征集的文物,须由文物鉴定专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为加强文物征集工作的管理,尊重专家为鉴定文物所付出的专业劳动,我馆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文物征集过程中为我馆鉴定文物的专家支付适当的文物鉴定费(本馆在职专家除外),标准为省内鉴定每人每天500元(不含税);省外(境外)鉴定,两日以内(含两日),每人一次性支付鉴定劳务费2000元(不含税);三日以上(含三日),每人每天支付鉴定劳务费1000元(不含税)。另按馆内文物征集人员标准发放差旅补助费。聘请外省专家,鉴定费参照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支付费用从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为提高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藏品征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采购都是指单一来源采购。
第一条 馆内成立“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与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相同),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就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导谈判工作,依法对参与藏品征集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
第二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遵循既讲程序,又讲绩效的原则和采购价格公道的秉公作价原则。
第三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应全面考虑专家鉴定意见及估价、参考文物标本市场价格、物主报价、收藏价值等相关资料,并认真仔细观察拟征集藏品的品相、了解其构成成分(材料)、施工流程(工艺)等影响价格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价值内涵,力求在谈判中做到有理有据、比较公道。
第四条 藏品征集采购实质性谈判工作由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谈判小组”集体负责具体实施。谈判小组成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物标本市场行情,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自觉掌握博物馆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做好保密工作,能够完成谈判任务。
第五条 凡境内征集,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藏品,由“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2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10万元至50万元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3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4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
第六条 从境外征集藏品的采购谈判工作由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或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定出成交价范围,并授权负责具体藏品征集工作的带队领导、征集人员和鉴定专家共同实施采购谈判工作。
第七条 从拍卖会征集采购藏品,由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定出成交价范围,并授权负责具体藏品征集工作的带队领导、征集人员和鉴定专家共同研究确定最终举拍价格,原则上竞价上限控制在专家最高估价再上浮20%的额度范围之内。
第八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的最终结果需包括双方认可的采购合同条款、《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谈判小组成员需在《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的“谈判小组意见”栏处填写谈价过程并签名,谈价过程应包含报价和成交价等重要谈判信息。藏品征集采购谈判结果按审批权限及时提交给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即可实施采购。实施采购的合同、专家书面鉴定意见即《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要妥善保存,形成档案。
第九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成员在面临由本人亲属提出的藏品征集项目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必须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从二〇二二年二月一日试行。
三、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收藏标准
一、总则.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入藏:
1. 来源合法且具有代表性的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或自然标本。
2. 符合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办馆宗旨或性质任务,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能够满足其收藏、展陈、科研之需要者
3. 经鉴定属保存完整或品相完好的非赝品,或能够填补馆藏空白以及切合现实展陈与科研之需要者.
4. 反映钟表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及其制作工具。
5. 著名人物收藏或使用过的钟表。
6. 钟表及钟表修复有关文献资料以及手稿和图书资料。
7. 与时间文化相关的雕塑及美术作品。
8. 其它无法列入上述类别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现代文物。
四、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规范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英文名称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是以服务社会及社会发展为宗旨,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Dalai Time Museum。
第三条 接受捐赠工作由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和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无条件或附义务地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捐赠的文物资料、自然标本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如下:
(一)捐赠:指捐赠人向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提供文物、资料、自然标本等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藏品和展品或与展品相关的实物;
(二)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捐赠方式。
第七条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
(三)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均需要经过专家鉴定,鉴定专家根据《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确定。
第九条 对捐赠人,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一)对作出贡献的捐赠人,授予荣誉证书,邀请出席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举办的相关仪式;
(二)在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网站发布捐赠信息,赠送一定数量的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门票等;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其他奖励办法:按照《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捐赠者的补偿为专家估价的10%,包含展览、宣传、出版、奖金等费用。
第十条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对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第十二条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捐赠品管理制度,对捐赠品实行严格管理,对捐赠品,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对捐赠的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四条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的使用、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捐赠人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境外基金会向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的性质、用途,或挪用、侵占和贪污捐赠品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上海大来时间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馆务会议所有。